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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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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摩托艇锦标赛竞赛规程
日期:2016/12/6 访问:

2012年全国摩托艇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间:待定

  地点:待定

  二、竞赛项目

  (一)男子立式水上摩托(750cc以下)10公里竞速赛

  (二)女子立式水上摩托(750cc以下)10公里竞速赛

  (三)男子立式水上摩托(750cc以下)障碍回旋赛

  (四)女子立式水上摩托(750cc以下)障碍回旋赛

  (五)男子座式水上摩托(1100cc以下)10公里竞速赛

  (六)女子座式水上摩托(1100cc以下)10公里竞速赛

  (七)男子座式水上摩托(1100cc以下)障碍回旋赛

  (八)女子座式水上摩托(1100cc以下)障碍回旋赛

  (九)座式水上摩托(公开级)10公里竞速赛

  (十)立式水上摩托(公开级)10公里竞速赛

  (十一)座式水上摩托(公开级)障碍回旋赛

  (十二)立式水上摩托(公开级)障碍回旋赛

  (十三)座式水上摩托团体拉力赛

  (十四)立式水上摩托团体拉力赛

  (十五)男子立式水上摩托花样赛

  (十六)女子立式水上摩托花样赛

  三、参赛单位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及武汉体育学院均可组队参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组队的,该省市所属地方协会或地方俱乐部组队可以报名参赛,但需经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各省市体育局审核批准。

  (三)参赛单位必须是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的团体注册会员。

  四、参加办法

  (一) 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注册证。

  (二)每队可根据参赛运动员人数选报领队、教练、机械师和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控制在1:4。

  (三)每队每项目最多可报3名运动员(必须出场参赛,否则按编外人员处理,需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四) 参赛单位交通费、伙食费和器材运输费自理,比赛期间住宿和当地交通由赛区负担。

  (五)坐式水上摩托1100cc限用湖北三江船艇生产的SHS1100型,不得进行任何改装;

  (六)公开级水上摩托比赛器材不限品牌、排量,运动员可以自行改装;

  (七)团体拉力赛每队需报叁条水上摩托,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

  (八)报名不足两个单位、三名运动员(含)的个人项目自动取消;团体拉力赛报名少于三个单位自动取消。

  (九)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叁拾万人民币),报到时上交保单复印件,否则不准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摩托艇竞赛规则,参照执行国际摩托艇联合会相关项目竞赛规则。

  (二) 竞速赛(包括男女座式和立式)采用轮次赛,每项目比三轮,根据三轮比赛的名次得分和排定竞速赛名次。竞速赛每轮比赛的名次得分表附后。

  (三) 障碍回旋赛分为排位赛和决赛;排位赛采用环圈赛,以各艇一圈的最快完成时间计算排位赛成绩和排名,取前16名进入决赛;决赛采用单败淘汰制,根据排位赛名次按照竞赛分组编排表进行,直至决出冠亚军;三、四名按照半决赛成绩快慢进行排名,五至八名按照四分之一决赛成绩进行排名,如成绩相同则名次并列。

  (四) 团体拉力赛为团队竞速赛,采用集体或间隔方式出发,中途不得加油或借助外力,以每队最后一条船艇到达终点的时间计算各队的比赛成绩并以此进行排名。各队参加该项目比赛的运动员驾艇到达终点线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秒,否则不予计算成绩与名次。

  (五)花样赛以规定时间内运动员所完成的每个动作的得分(根据难度和完成情况评定)之和计算成绩并以此进行排名。

  (六)比赛器材不得超过限定排量和添加燃油添加剂。

  (七) 大会提供93号汽油,机油等由各队自备。

  (八) 运动员须自带头盔、救生衣和保暖服等个人装备。

  六、裁判员和仲裁

  (一)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仲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与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3名颁发奖牌,前8名颁发证书;参赛人数不足8人的项目,采用差额两名的办法录取。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八、报名和报到

  报名时间与报到事宜另行通知。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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